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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G-AQ-2021-414 AQZB-2021-0585)投标人于8月23日-8月24日提出的质疑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疑问1:技术参数品质保证评分项。该项指定了“省级以上”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抽样(或委托抽样)检测报告。请问何为省级以上?难道不包含省级吗?检测报告不能以它的出具单位是否为省级或者以上来判定好坏及投标人的综合实力,难道提供市级或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就没有法律效益了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具有同等效力。该项指定了“省级以上”完全存在为某厂家量身定做和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负面行为清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建议合理修改为“市级及以上”。
回复: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省级以上不含省级。据调查,为保证产品质量,很多厂家都会把产品送到省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本次采购品种多、数量大,为了对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严格把控,全方位了解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保障产品质量及环保标准,对学员身体无毒无害,我校采取了高标准要求,因此,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报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疑问2:检测报告要求具有“CMA”和“CNAS”标识;CMA章,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
明的项目在检测证书及报告上使用 CMA 标志。盖有 CMA 章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CMA 也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而CNAS标志是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报告是计量校准报告,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锚具,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CMA是政府强制性的行政认可,而 CNAS认可则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CMA计量认证的依据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2 条,CNAS 实验室认可的法律依据是GB/T27025-2008(等同采用 ISO/IEC17025:2005)。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具有“CMA 和 CNAS” 标识,二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都是有效合法的。请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检测报告必须具备“CMA”和“CNAS”两个标识?建议合理修改为“CMA”或“CNAS”标识
回复: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CNAS认可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检测机构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标志着该机构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即该机构具备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和出具合格评定证书或报告的能力,其被认可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合格评定证书或报告应该是可信的,是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家具行业多数检测报告都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抽样检测报告。
疑问3:我公司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发现标注“★”的检测报告高达52项,
比前期又增加了10项;相关认证证书高达32项,共计84项,与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严重比例失调,而且总分值仅仅只有37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来打分,84项证明材料只要有18个不满足要求,本项37分就被全部扣除,那请问还有66个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如何打分?因此该项分值分配极不合理科学。严重违反了《安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负面行为清单》第24条25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完全存在为某厂家量身定做和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恶劣行为。综上建议合理修改为:建议将 52 项检测报告减少为 10 项,并删除标注“★”的检测报告要求的具体标准、具体内容、具体数值。修改为:1、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检测报告为2020 年 5 月 1 日至今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为市级及以上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抽样(或委托抽样)检测报告。未按要求提供或无检测报告的均不得分(检测报告的名称需与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名称要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如原材料或产品叫法不同实则是同一种的原材料或产品的,经评委会一致认可可得分)。2、删除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所有相关认证证书,更符合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回复:所有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为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没有违法《安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负面行为清单》第24条;此项评分标准按量化指标设置分值,同时,本次采购品种多、数量大,为了对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严格把控,全方位了解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保障产品质量及环保标准,对学员身体无毒无害,我校采取了高标准要求设置评分标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量身定做和指定特定供应商。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
具),经查证符合要求的绿色之星认证证书全国仅 3 家供应商郁金香,且都是广东的厂家,其余都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而且安徽省没有供应商满足。严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经核实绿色之星认证证书多于五家且不仅限于广东地区厂家晒不热涂料,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是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证书,也非业绩和奖项。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5: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能力评分项。本项设备共20项,满分4分,每缺一项应扣0.2分,而不是提供 11-13 项设备得 1 分,14-16 项设备得 2 分,17-19项设备得 3 分,全部提供得 4 分。因此该项分值分配极不合理科学
疑问6:关于校准证书评分项。校准证书只有在企业做认证证书审核的时候需求,主要针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与本次家具采购含无关联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同时校准证书也称检定证书,采购人应当注重家具质量上的把控。建议删除。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9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对标有“★”的 l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满足的每有一项扣3分;技术参数中大量出现非整数或常见数据,加★条款中尤其明显 ,如 甲醛释放量≤0,027mg/m3、下沉量不应超过抽屉导轨拉出长度的≤2.GO/0、 胶合强度≥0.791llPa;甲 醛释放量≤0.01Trng/ln3、 甲苯+二甲苯≤22g/kg;二氯甲烷≤16g/kg等众多数据,且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检测报告须为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质疑问题: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 具的检测报告,其 中标有“★”的技术参数数据是以何标准定制?参数中检测指标虚标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倾向其他投标人而设置的门槛吗?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是不是不认可?参数中的检测指标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请采购单位给出合理的解释!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生产设各、检测设备、生产管理信息化程度进行评审:(1)计算机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2)全自动后上料电子开料锯。 ?¨。(19)盐雾喷雾试验机、(20)甲醛测试仪等。本评分细则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和歧视性,存在评分细则“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的情形。 严重违反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 质疑问题:生产设备及检验要体现投标人的实力,但是每家单位的设各名称和招标文件不一定完全一致,是否能够提供功能相似的设备?提供与其同类设各或更先进的设各是否得分?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2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日 向采购人提出疑问:评分标准中要求 1、 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名称须包含:桌 台类、办公椅类、沙发类(皮革、布艺 )、 床类、柜架类、椅凳类。2、 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 CQTA品质验证认证:班 台、办公桌、茶几、床、床头柜、大班椅、电视柜、钢制文件柜、会议桌、礼堂椅、皮革沙发、条桌、网椅、文件柜、写字椅、休闲椅、衣柜。3、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符合 Q/GDZR003-⒛19《绿色供应链评价体系》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办公家具、校用家具、公寓家具、宿舍家具、公共坐具、礼堂家具、定制类家具的生产及销售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活动(五星级)。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以上证书的认证范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排他性,存在评分细则“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的情形,应予删除。根据我公司综合评分,评分细则扣分达 40分 以上,严重影响、弱化了我司的合法竞争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3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七项:评标第26。 4《评分准则》中序号2(技术参数品质保证”,对标星号项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检测报告的名称需与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名称要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名品定义,桌类和台类是属于同种产品,只是叫法不同,比如会议桌(会议台)办公桌(办公台),椅类及柜类产品同样亦是如此,如 办公椅(职员椅)、 连排椅(等候椅)、文件柜(储物柜)。 板材类,如胶合板(夹板、生态板),脚轮(万向轮、轮子)、 滑轨(导轨),铰链(门铰、阳尼铰链、缓冲铰链),西 皮(人造革)这些同一种产品,是 否可以计分?另招标文件里要求提供橡胶术材质的产品检验报告(虫口 橡胶木餐椅、橡胶木餐桌、橡胶木写字椅、橡胶术床、橡胶木床头柜等),如果提供更优质材质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得分。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4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第一项货物 需 求一览 表 ,“ 油 漆:“底漆”技术要求符合 : GB 18581 —2009 (室 内装饰装修材科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势胺脂类涂料,底漆) 。依据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为CB 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原 GB18581-2019已不适应,现行标准的参数设定范围更为严格,是否以现行标准执行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5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产品品质保证评分项。证书产品名称不一致但产品一样是否可 以得分?“桌类和台类是属于同一种产品,只 是叫法不同,比如会议桌(会议合)办公桌(办公台),椅类及柜类产的同样亦是如此,如办公椅(职员椅)、 连排椅(等候椅)、 文件柜(储物柜)”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6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CQTA证书评分项“其它不是同类产品或未提供证书均不得分。(提供证书官方网站查询截图,没有不得分。同一份证书含上述产品名称的,可重复计分)。” 提供证书官方网站查询截图,没有不得分。提供相对应的成品检测报告是否可以得分?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7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符合Q/GDZR003⒛19《绿色供应链评价体系》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国:办公家具、校用家具、公寓家具、宿舍家具、公共坐具、礼堂家具、定制类家具的生产及销售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活动(五星级)。 ......。此次属于安庆党校家具采购项 目,认证范围竞需之多,属于明显设定门认证范围?即此项建议修改为提供国家认可监督管理有效期内即可得分,没有查询截图或查询不出该项证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8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七项:评标第26.4 (评分准则)中序号4“生产各能力”,第 2得分点: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校准证书(包括:带表卡尺、砝码、架盘天平、木材含水率测量仪、量筒、温湿度计、压力表),具有上述全部校准设各 2分 ,每缺项扣 1分 ,扣完为止。须提供校准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带表卡尺、砝码、架盘天平、木材含水率测量仪、量筒、温湿度计、压力表,以上设备与此项目产品质量无关,能否取消?提供相同功能的设各是否可以得分?校准证书只有在企业做认证证书审核的时候需要,主要针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与本次家具采购含无关联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同时校准证书也称检定证书,采购人应当注重家具质量上的把控。建议删除此项要求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9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七项:评标,第 26.4《评分准则)中 序号5“售后服务能力”,2、 投标人或制造商通过 ⑾/T27922-⒛ 11标准要求,获得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通过的认证范围包含:办公家具、校用家具、图书馆家具、宾馆(或酒店或公寓)家具、油漆家具、板式家具、实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的售后服务。1星级驰且认证范围包含其中47项 的,得0.5分,5星级及以上 ,其中8-9项 的,得 1分 ;10星级,且认证范围包含全;只 计最高分,不全或没有提供的,不得分。提供获得体系认证证书5星级及以上是否可以得分?
回复: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含此项内容,请投标人认线: 招标文件要求技标人或制造商对标有“★“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村料,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村料不满足的每有一项扣3分 :技术参数中出现非常见的数据如:二氯甲烷≤16g/kg、 甲醛释放量≤0.027mg.㎡,撕裂力≥21.4N等,且技术参数中要求产品通过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等认证证书。
事实依据:其中标有“★”的技术参数数据是以何标准定制?按 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是不是不认可?我司认为参数中的检测指标 以及所要求通过的认证证书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应予以删除或修改。我司的综合评分扣分己经达到50分以上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1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 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检测报告的名称需与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名称要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每家单位检测的产品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他们够使用功能是一致的:是否能够提供功能的产品名称检测报告。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有 明显的倾向性。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2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标注“★”的检测报告高达 42项,相 关认证证书高达 32项 ,共计 74项 ,与 本项 目的评分标准严重比例失调,而且总分值仅仅只有 33分 ,一 项不满足完为止;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来打分,74项 证明材料只要有一个不满足要求,本项33分就被全部扣何打分?因此该项分值分除,那请问还有 63个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如何评分?因此该项分值分配极不合理科学。严重违反了《安庆市政府采购项 目负面行为清单》第24条 25条以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完全存在为某厂家量身定做和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恶劣行为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3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招标文件限定的检测报告必须是抽样检测报告,违背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再有抽样检测报告是质监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属国检项目,只对国检目录内的企业进行抽样检测,其余均是委托抽样和委托检验报告,限定为抽样报告须同时出具国检 目录才能证明,建议删除抽样检测报告的要求。完全存在为某厂家量身定做和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了 《 安庆市政府采购项 目负面行为清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 二十条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4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检测报告均要求提供具体的检测标准及检测内容,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 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 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检测内容及数据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在此要求提供具体检测报告数值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唯一性,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5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采购需求中标星号的检测报告存在滥用检测标准,纯属于控标行为。以下检测报告涉及的 GB/T1673-1997《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和 GB/T29894-2013 《 木材鉴别方法通则》标准与检测内容毫无关联,纯属控标行为。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6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采购需求中要求的CQC、 十环、绿色之星认证证书含(班台、办公台、书桌、布艺沙发、培训台。 ??。 等 32项产品),由 于认证证书在办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从而会出现证书中产品名称的偏差,不 能因某个别厂家满足此要求来设定评分标准,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既然如此,请 问这样的公开招标还有什么意义?其中绿色之星认证证书全国仅5家供应商,且都是广东的厂家,安徽省没有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7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请投标人认线: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属于企业 自愿性认证,证书在办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国 家也没有强制要求。不同的供应商对证书的认证范围称命名也不同,从而会出现证书中认证范围的偏差,明 确证书的认证范围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符合 Q/GDZRO032019《绿色供应链评价体系》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含家具的生产及销售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绿色供应链管理。
回复:该疑问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安庆市委党校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8完全相同,已做出回复钢绞线穿线机,请投标人认线:该证书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证书在办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国 家也没有强制要求,不同的供应商对证书的认证范围称命名也不同,从而会出现证书中认证范围的偏差,明 确证书的认证范围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2.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要求达到 10星 ,该证书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国家没有强制要求。采购人不能单一的以证书星级的高低来衡量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实力。例如由“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达标认证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最高只有七星级,因 此本项要求达到十星级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定证书的星级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行为。建议修改为:2、 投标人或制造商通过 GB/T27922-⒛11标准要求,获得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通过的认证范围包含:家具的售后服务。1星级及以上,得 0.5分 ,5星 级及 以上,得 1分;7星级,得2分;只 计最高分,不全或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回复: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含此项内容,请投标人认线: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技术参数品质保证(33 分)对标有“★”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满足的每有一项扣 3 分,扣完为止。......1、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检测报告为 2020 年 5 月 1 日至今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事实依据:5 月 1 日以后的证书属毫无根据的要求,近一年的证书应该是 8月 20 日以后的证书。这种说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每家单位检测的产品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他们的使用功能是一致的;是否能够提供功能的产品名称检测报告。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有明显的倾向性。
回复:原材料或产品叫法不同实则是同一种的原材料或产品的,经评委会一致认可可以得分。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27:产品品质保证(12 分)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 CQTA 品质验证认证:......。(提供证书官方网站查询截图,没有不得分。同一份证书含上述产品名称的,可重复计分。)事实依据:质疑 CQTA 认证,这种 CQTA 认证是非国家强制认证,不能做为打分标准。这种乱用非国家强制认证的证书的形为,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 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CQTA是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的简称,CQTA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支持下,由国内数十家权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共同组建,CQTA是经国家授权开展综合质量技术服务的权威机构,CQTA是全国质量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先后承担了多项国家科研课题,主导了几十项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是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评分标准中要求认证范围或产品认证均为本次货物需求中产品相关联的认证或产品,旨在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与履约能力,采购人初步调研,满足此项评审要求的企业大于三家,不存在具有倾向性、排他性。
疑问28: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管理信息化程度进行评审:(1)计算机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17)综合力学测试机、(18)结构强度试验机、(19)盐雾喷雾试验机、(20)甲醛测试仪等。事实依据:招标要求按照设备发票扫描件设备名称评审,此项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很多设备名称不一致,都具备同样的功能,文件中的生产设备以及检验要体现投标人的生产实力, 而每个供应商的设备名称和招标文件不可能完全一样, 要求提供功能相似的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应该更佳,评分标准中要求一模一样的就是涉嫌量身定制,指向特定供应商。其中(17)综合力学测试机、 (18)结构强度试验机、(19)盐雾喷雾试验机、(20)甲醛测试仪等属家具企业非必要设备,此项要求与供货无关,这些检测是由专业检测机构来完成,其要求的设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疑问29: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要求:1、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有效期内的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名称须包含:桌台类、办公椅类、沙发类(皮革、布艺)、床类、柜架类、椅凳类。2、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班台、办公桌、茶几、床、床头柜、大班椅、电视柜、钢制文件柜、会议桌、礼堂椅、皮革沙发、条桌、网椅、文件柜、写字椅、休闲椅、衣柜。3、投标人或制造商获得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符合 Q/GDZR003-2019《绿色供应链评价体系》标准的要求认证范围:办公家具、校用家具、公寓家具、宿舍家具、公共坐具、礼堂家具、定制类家具的生产及销售及其场所所涉及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活动(五星级)。事实依据:根据评分标准,一般公司综合评分测算出要扣除 60 分,扣除 60分是严重不合理的,弱化了同行竞争的合法竞争权益。我司认为认证范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除性。
回复:按2021年8月1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执行。评分标准中要求认证范围或产品认证均为本次货物需求中产品相关联的认证或产品,旨在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与履约能力,采购人初步调研,满足此项评审要求的企业大于三家,不存在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同时评分标准中也明确了得分范围,如: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只要有一项满足就得分。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疑问30:类似案例经验(3 分)投标人或制造商自 2018 年 01 月 01日至今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价款不低于 800 万元的家具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3 分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提供由合同甲方(采购人)出具的合同在履约中或履约完成的证明材料。3.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供货发票(单个业绩发票额须提供800 万元以上证明)。未按要求提供的,本项不得分事实依据:特定金额的业绩做打分标准标准,是典型的违法形为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